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 年 04 月 30 日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特别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 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 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6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 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 之日的 6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本基金未暂停运作,但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 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60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吕阿鹏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 7 名董事,其中 4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 钱龙海先生,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滁州学院企业管理系教师,北京 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第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会主席,吉 林省国家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深圳一创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深圳一创大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一创新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第一创 业债券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理事,深圳第一创业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 学中国 ESG 研究院理事长,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先智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 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 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屈婳女士,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合规经理、自营业务及子公司业务合规岗、固定收益与投资 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代理负责人和负责人等职务,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业务助 理、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第一创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元富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 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创海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总裁办公室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省马鞍山市职业教 育中心教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 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海南龙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鼎成金禾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海石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南极方 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众建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金菜地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飞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北京京玺庄园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极意飞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京 玺庄园(烟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黄山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海南京玺庄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彭兴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北证券公司研究所部门主管,中国 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 货币政策研究室主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国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研究员,浙江稠 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1 年 1 月-1975 年 3 月服役,1975 年 4 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体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宋明华先生,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成本会计、会计主管,2012 年 12 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估值核算岗、估值核算室负责人、交易管理负责人等职务,2019 年 6 月代理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职务,于 2020 年 7 月起任资产管理运营部负责人至今。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 部柜台业务主管、经纪业务部营销管理和培训管理职员、东莞营业部运营管理运营总监、资 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与服务主管等职务。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流程质量管理办公室总监助理、机构业务综合服务部统筹 支持岗、财管服务研发部客服负责人,现任客户陪伴服务部总监助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 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网金与渠道总部负责人。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负责人。 奚胜田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师,江苏证券交 易中心信息技术电脑部副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高级程序员,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工程师、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 经理、公司副总裁、分管零售经纪部、信息技术中心、销售交易部、融资融券部、运营管理 部、资产托管部等部门,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信息技术负责人。 闫一帆先生,中国国籍,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硕士。2008 年 7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机构销售,2011 年 5 月加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中心 固定收益研究员,2012 年 10 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研 究员,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信用研究主管、固定 收益部副总监,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 年 01 月 24 日),创金合信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 年 0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05 月 18 日),创金合信鑫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 年 02 月 04 日至 2022 年 11 月 01 日),现任固定收益总部、债券指数策略投资 部、利率与衍生投资部负责人,创金合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1 月 创金合信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05 月 21 日起任职) ,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7 月 27 日起任职) , 创金合信泰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7 月 31 日起 任职),创金合信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06 月 02 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季安盈 3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2 月 08 日起任职)。 吕沂洋先生,中国国籍,中山大学硕士。2015 年 7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产品研发部产品经理、固定收益部投资顾问,创金合信鼎诚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9 月 24 日至 2021 年 06 月 02 日),创金合信鑫日享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3 月 07 日至 2023 年 03 月 15 日),创金合信鑫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3 月 07 日至 2024 年 04 月 10 日),现任创金合信中债 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08 月 12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 泰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07 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恒利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3 月 07 日起任职),创金合 信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03 月 31 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中债长三角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任 职),创金合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3 月 09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景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4 月 10 日起 任职)。 孙霄宇先生,中国国籍,德国耶拿大学硕士。2013 年 4 月加入宁波银行,任金融市场 部代客交易员,2014 年 4 月加入中 银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2016 年 5 月加入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任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甬兴证券有限 公司,任固定收益部自营投资主管、投资经理,2022 年 5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2 月 07 日 起任职),创金合信利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2 月 07 日起任职), 创金合信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 年 06 月 30 日起任职) , 创金合信利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07 月 19 日起任职),创金合 信利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任职),创金合信尊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04 月 10 日起任职)。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量化指数部负责人;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总部负责人、行业投资研究部负责人、 风格策略投资部负责人、稳健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MOMFOF 投研总部负责人、基 金组合管理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司结合自 身的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规定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 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和全体员工;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 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1)内部控制大纲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运作,有效防止和化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最大程度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 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 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 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制度并按照四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内部管理:第一层级为董事会及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经营管理层及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风险管理职能 部门或岗位,第四层级为各部门。公司的风险控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理念。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 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 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 良好形象。公司结合多种风险控制手段,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和子公司管控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 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公司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并设置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相关报送程序。如发现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 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督促整改权,具体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 负责公司及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公司的稽核审 计工作;协助、配合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以及其他监察稽核工作。 (4)投资管理制度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管理行为,科学、高效、有序 地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 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目标为通过深入研究和积极管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争 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管理活动的原则包括: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公司相关规定,信守基金合同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投 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准则;投资运作体系的各环节权责明确、互相协作、有限授权;投资过程 各环节采取严格的风险识别、控制、防范措施。 (5)内部会计制度 公司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 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 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 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 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 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 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 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2,846.33 亿元,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37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 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 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 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 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 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销本基金,基金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35 华润前海大厦 A 座 36-38 楼 法定代表人:钱龙海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查路凡、吴巧莉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5 月 7 日证监许可[2020]859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存 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止,共募集 8,000,291,555.42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26 户。 二、基金的暂停运作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 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 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 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考虑,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交易申 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 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 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 部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用。 同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考虑,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 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 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为限按比例支付相应赎回款项,待未变现部分资产变现后, 以该部分变现的基金财产为限办理赎回并按比例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期事 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的净值与封闭期 到期日下一个工作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和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托管费。 公告后进行该封闭期开始前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闭期将依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正常运作。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暂停运作时,暂停运作期间不计入上述连续期间。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以 66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6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 6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 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本基金未暂停运作,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 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特定投资群体) M<100 万元 0.60% 0.06%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 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 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经监 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以及依法 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不收取赎回费的情形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时收取。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销售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 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 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335.04 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满 66 个月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 = 0.00 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00=11,320.0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金份额满 66 个月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 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20.00 元。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 日,且不属 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运作下不收取赎回的情形,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 5 日后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者人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 期时间要求。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 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除被实施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参照前段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 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 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一、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 闭期的资产,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3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 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 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 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 收益进行跟踪,动态调整配置比例。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本基金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 场风险评估,考虑在运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 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 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 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力争从长、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本基金将通过对各个品种的深入分析,综合比较流动性、市场容量、市场偏好等因素, 判断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从中选择在当前市场情况下风险收益特征最佳的资产,并做合理 的组合配置。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 场政策以及市场趋势调整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和市场信用偏好预期,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在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 执行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管理,以确保系统性的控制持仓风 险,并且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考虑,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 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 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 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合的现金头寸 进行管理。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持有的 部分投资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 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 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资产,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3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3 个月内,本基金 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或自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 3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0.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 66 个月,期间投资人无法进 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加上利差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3,299,390,070.52 98.98 资产支持证券 - -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752,646,878.89 143.06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 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基 净值收益率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 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 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等。 金估值的公平性。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免责。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及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定的除外; 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提取,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 顺延。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可以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暂停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可以不编制定期报告。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按照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中规定。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 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 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并在 5 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 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 素包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 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况的影响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正常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申购、赎回安排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还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通过合理配置组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限制等方式,本基金 将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基本可控。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 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赎回申请不能被办理的风险。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结合相应的行业惯例,启动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若届时出现前述 情形,则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将被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当日参与 申购(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在承担申购费(赎回费)之外,还可能会被迫承担前述市场冲击 成本。 (4)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运作风险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如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此外,因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基金资产的损失。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及暂停运作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证明文件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法律和台湾地区的有 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等。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3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 3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3 个月内,本基金的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除上述第 2)、7)、8)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或自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 3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的,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对方,经对方回函确认后,新的 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若基金管理 人不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可视为银行间全市场交易对手均可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 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 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 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账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 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 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 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 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 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 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在尽 到合理管控措施后仍无法实施有效控制的,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 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基 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 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 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等。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不采用固定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免责。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 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可以不更新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管理、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电子渠道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可享 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合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 APP 办理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查询账户信息和产品净值信息。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实 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定制的个人投资者定期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 号码)不详的除外。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者分 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资者 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国内免长途话费)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CJKeFu)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标题 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金产品在直销柜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投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jhx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 6 月)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泰博 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